
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202302-05批已公示,查询结果请前往首页——公示信息板块查询,请相互转告。咨询电话:63234276、6322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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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盛会 添彩洛阳”文明行为倡议书广大市民朋友们:“唯有牡丹真国色 花开时节动京城”,在这春暖花开的时节,我们即将迎来第40届中国洛阳牡丹文化节。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也是我市加快建强副中心、形成增长极、重振洛阳辉煌的重要一年,届时国内外宾朋将齐聚洛阳,共享一场文化盛宴。为充分展示古都文明风采,特向全市广大市民发出以下倡议:一、身体力行,从我做起,做讲文明树新风的倡导者。广大市民朋友们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不闯红灯、不跨护栏,主动排队让座,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践行低碳生活,倡导绿色出行,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步行、骑自行车等方式外出,错峰赏花。自觉使用文明用语,热情耐心解答游客询问,做到言谈举止和善可亲,争当洛阳城市名片形象人,为广大游客展现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风采。二、积极参与,乐己利人,做志愿服务活动的参与者。广大市民朋友们要积极加入志愿服务队伍,参与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公园、景区、交通站点、博物馆等场所,开展迎宾、讲解、文明助交通、文明劝导、清洁家园等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帮助来洛游客朋友们。从日常小事做起,把志愿服务活动真正做进游客心里。通过志愿服务,为每一位遇到困难的游客送去及时的关爱,让每一位游客感受到志愿服务的温暖和洛阳这座城市的温度。三、热情有礼,服务周到,做践行文明诚信的推动者。全市服务行业要做到接待热情有礼,服务细致周到,用我们的每一次微笑、每一句问候、每一个举止、每一项服务,让四海游客宾至如归、如沐春风。全市窗口行业要进一步突出行业特点,强化人性化服务理念,拉长服务链条,规范服务标准,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倾力打造高标准的优质服务环境。通过优质服务和诚信经营,让莅洛的每一个游客都得到尊重,受到感动,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3月9日,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联合西工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西工硅巷UFO.WORK创新产业社区举办了“创业担保贷款人社惠企政策”宣讲活动,50余家企业(商户)参加。 活动现场,创贷中心工作人员对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贷款额度、申请年限、贴息方式等群众关切的惠民政策做出详尽解读,同时一对一解答企业(商户)提出的政策疑问,切实回应群众。现场群众对创贷中心工作人员耐心的解答、热情的服务和严谨的工作作风纷纷点赞。 创贷中心将以普及政策、服务群众为目标,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各项惠民政策落地生根,帮助更多的群众实现就业创业。
3月8日,在第113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到来之际,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开展国际妇女节“不忘来时路 奋进新征程”主题活动,为女性干部职工送上最诚挚的节日问候。会上,全体女职工集体观看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各界女同胞的节日祝福,中心工会为大家送上节日的慰问,三位职工代表进行了热情发言,畅谈工作中的艰辛与收获,分享生活中的欢声和笑语,会场气氛愉悦而轻松。此次活动的开展,不仅让女性干部职工充分感受到中心的关怀与温暖,更提高了女性干部职工的幸福感和满足感,增强了中心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2月15日,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联合洛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863创智广场共同举办了“创业担保贷款 人社惠企政策”宣传活动,向参加现场活动的50余家企业(商户)详细讲解了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惠企惠民政策及办理流程,耐心解答了企业(商户)提出的具体问题。下一步,创贷中心将坚持以群众满意为目标,把政策送到群众身边,把服务送到群众心中,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各项惠民政策,为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做出贡献。
洛阳市财政局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洛财金合[2022]15号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中央政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的通知各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孟津区、偃师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千方百计稳住就业,减轻创业者资金压力,鼓励更多人积极创业,现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全额贴息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从2022年5月18日起对新发放的个人中央政策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市级政策创业担保贷款仍按照《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洛阳市创业担保贷款操作规程(第二版)>的通知》(洛人社[2021]59号)执行。二、贴息资金管理对2022年5月18日起新发放的个人中央政策创业担保贷款,除中央补助外,中央政策市级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省与市财政按照1:1分担,中央政策县级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省与县级财政按照1:1分担。孟津区、偃师区按照财政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除中央省级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市与区按照6:4分担贷款利率与期限仍按洛人社[2021]59号执行三、工作要求各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按照通知要求严格落实,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准确核算贴息金额,及时据实拨付贴息资金,确保中央政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全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本通知自2022年5月18日起执行,本通知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者后续上级政策有变化,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洛人社[2021]59号执行。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6月1日
[更多+]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豫财金[2022]41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服务保障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号)要求,现就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服务保障创业就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各市县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作为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的有力举措,主动下沉服务,对接创业就业者融资需求,确保政策措施精准有效。二、提高审核效率,加快拨付进度。经办银行在季度结息后5个工作日内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贴息资金申报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至经办银行,确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相关工作稳健持续推进。三、加强协调联动,强化工作保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贷款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加强政策宣传和具体业务指导;经办银行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力度,及时提出贴息资金申请,积极做好贷后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强化资金保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办银行申报的贴息资金进行审核,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对符合要求的贷款及时足额拨付贴息资金。部门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简化工作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为贴息政策有效落实提供保障。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9月17日
[更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政〔2018〕4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国家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和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作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返还资金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用途由企业确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法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医疗保障局、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和政银合作优势,将转型企业作为重点对象推送至合作银行予以金融信贷扶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落实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扶持政策,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松绑加力。对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政策支持。(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调整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按时足额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者,可发放个人自付利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落实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奖补政策,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各经办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信贷业务精准管理,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主体责任,不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52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创业载体建设。持续推进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建设,提升为企业创新创业服务水平。打造“双创”升级版,支持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拓展孵化服务功能和辐射范围。鼓励各地在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原有各类园区,以及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的地方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鼓励高校及社会机构建设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示范基地。省、省辖市每年认定一批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对被评为省级示范基地的,省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被评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新型孵化平台每孵化一户企业运营1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每年不高于1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成果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完善落实就业见习制度,推动各地建设一批高质量就业见习基地。从2019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三年六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扩展到16至24岁失业青年;组织有见习意愿的失业青年参加3至12个月的就业见习,提高其就业能力;鼓励各地知名企业等单位提供技术管理岗位用于就业见习,对吸纳安排就业见习人员的单位,按照完成见习人数和见习时间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每两年认定一批示范性就业见习基地,对被评为省级示范基地的,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被评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省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就业见习补贴和示范性就业见习基地奖补资金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用以及见习工作经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求职创业补贴方式。从2019年1月1日起,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可选其中一种困难情形,按规定申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领程序调整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提出申请,由负责学籍注册的各普通高校、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民办高校受理申请,并于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集中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离校前的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一次性2000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开展职业培训 (八)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的,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对去产能分流安置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可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继续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指导困难企业开展技能提升培训、转业转岗培训和自主评价技能鉴定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开展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参加技能鉴定,对通过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专项职业能力证的,按照鉴定机构收费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个月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他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可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和范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6个月以上放宽至参保12个月以上,将企业参保职工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的范围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扩展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及时开展精准帮扶 (十一)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等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核定并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及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均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保障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密切关注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妥善化解去产能职工安置中的矛盾和风险。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过渡期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当地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脱贫攻坚期内,对低保家庭给予6至12个月的渐退期;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就业的,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渐退和就业成本扣减的具体办法根据各地规定执行。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可利用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省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十四)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促进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目标责任制,将促进就业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导向和责任审计的督促检查作用。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把促进就业作为当前民生工作的头等大事,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明确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确定补贴、补助标准,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等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加强对各地促进就业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统计监测。财政部门要加大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和支持力度,按规定安排部分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纳入就业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完善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宣传手段,加强政策解读,推广经验做法,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平台,深入企业实地宣讲,将各类政策讲清讲透。开展应对规模减员、调解处理劳动关系等专项指导,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做好针对性帮扶工作。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与服务的困难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提供精准服务。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简证明材料,减少审批环节,加强资金监管,按照规定的范围、形式和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公开服务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指导困难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把个人利益、目标与企业发展目标紧密融合,正确对待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企业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内部转岗、在岗培训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鼓励企业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前提下,采取企业间余缺调剂等方式,有组织地向缺工地区和缺工企业进行劳务输出。对依法设立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免费为返乡农民工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的,可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理性择业,积极就业,自主创业,爱岗敬业。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形成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配套政策,完善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及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送省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1日
[更多+]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洛阳市创业担保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 洛人社〔2015〕103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洛阳市创业担保贷款操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洛阳市创业担保贷款操作规程 ***章 总 则 ***条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创业担保贷款操作业务,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大中专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5〕28号)、《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活力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洛发〔2015〕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洛阳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市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第三条 全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主要包括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合理设置岗位,确定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保障工作经费,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确保为服务对象提供规范、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按对象分为四种类型:一是个人自主创业;二是合伙经营;三是组织起来就业创业;四是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根据利息负担方式主要分三类:一是财政全额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财政贴息贷款);二是可由财政给予50%贴息的贷款(以下简称财政部分贴息贷款);三是财政不贴息贷款。 第五条 各类自主创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自主创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下同)。各类经济实体要及时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额度 第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和额度。 创业担保贷款实行普惠制度,将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既有创业意愿、又有创业能力的人群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 (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二)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三)持有失地证明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被征地农民。 (四)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有《转业军人证明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军转干部。 (五)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学生持在读证明,处于自主创业状态;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留学归国人员持毕业证书,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大中专学生。 (六)持有司法部门《刑满释放证明》,且处于自主创业状态的刑释解教人员。 (七)持有《残疾证》,且处于自主创业状态的残疾人员。 (八)持有外出务工证明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回乡创业农民工。 (九)在洛创业的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创业人员。 (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在职、到企业兼职或离岗创业人员。 (十一)合伙经营。符合(一)***(八)项所述条件的人员合伙创办的经济实体,且持有《营业执照》和签订的合伙协议。 (十二)组织就业创业。组织符合(一)***(八)项所述人员(就业状态)就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组织符合第(九)项所述人员创业。 (十三)中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一)***(八)项所述人员(就业状态)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的中小微企业,或一年内新招用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视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 符合(一)***(八)项所述条件的人员个人贷款额度***高不超过40万元(其中财政贴息贷款10万元,财政部分贴息贷款30万元)。对不符合(一)***(八)项所述条件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个人***高可申请财政部分贴息贷款30万元。 在洛创业的具有硕士学位的创业人员,个人贷款额度***高不超过60万元(其中财政贴息贷款30万元,财政部分贴息贷款30万元);具有博士学位的创业人员,个人贷款额度***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财政贴息贷款50万元,财政部分贴息贷款50万元)。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在职、到企业兼职或离岗创业,法人个人可申请财政部分贴息贷款额度***高不超过30万元。 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业的,财政贴息资金支持***高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按人均5-10万元),财政部分贴息的***高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按人均不超过30万元)。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高贷款额度200万元,财政部分贴息的中小微企业***高贷款额度300万元。 财政不贴息资金支持的的中小微企业***高贷款额度500万元。 具体额度根据吸纳人数、经营规模、经营状况等合理确定。 第七条 贷款利率和期限。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确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一半。财政部分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按照与经办银行约定利率的50%由市财政承担。自主创业阶段的贴息贷款、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业阶段的贷款、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期限***长均不超过2年。对已经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创业担保贷款的,可随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的增加,继续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财政部分贴息贷款利率按照与经办银行约定的利率执行。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八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交的材料 (一)个人创业贷款 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洛阳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个人创业)》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证明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3.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 4.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5.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合伙经营贷款 合伙经营申请人填写《洛阳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合伙经营)》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证明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3.合伙企业负责人身份证; 4.《营业执照》和合伙协议; 5.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6.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三)组织就业创业贷款 组织就业创业申请人填写《洛阳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组织就业创业)》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就业创业经济实体负责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组织就业创业人员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3.与组织起来就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4.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5.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6.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四)中小微企业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人填写《洛阳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中小微企业)》并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企业章程等相关资料; 3.经营项目情况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所必须的行业准入许可证等; 4.企业吸纳就业情况材料:吸纳人员的劳动合同书、工资表、社会保险等资料证明; 5.有效的反担保证明; 6.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 担保方式 (一)担保机构要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包括个人创业,合伙经营,组织就业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 (二)积极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对中小微企业提供(反)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按照年度新增贷款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所需资金从贴息资金中安排。对中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可采取全额担保、部分担保、不担保三种方式。 (三)建立异地担保工作机制。大中专学生实行全省异地担保工作制度;其他群体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可实行异地担保。 第十条 反担保方式 (一)反担保方式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符合条件的反担保人; 2.可抵押的土地、房产抵押、存单质押、联保、园区担保等; 3.法人代表和股东自然人保证; 4.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为本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反担保; 5.异地反担保; 6.担保机构认可的其它反担保方式。 (二)反担保提供材料 1.个人创业、合伙经营、组织就业创业申请人根据需要填写《反担保合同》; 2.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依法可以抵押或质押的权属证明。 (三)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反担保方式。 第三章 发放程序 ***节 咨 询 第十一条 申请人到经办机构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应热情、耐心、细致、规范地提供咨询服务,主要内容如下: (一)向申请人介绍贷款有关政策并解答其提出的问题。 (二)查看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对不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或暂时条件不成熟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二节 受 理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时,要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主要核对要点包括: (一)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二)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申请资料中所填写的信息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 (四)申请资料所填写的信息内容是否清晰。 第十三条 申请资料填写完整,签名应由本人当面签署。 第十四条 受理人员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列入黑名单。 第十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下一步需要配合办 理的事项;需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材料齐全的,受理人员将贷款申请材料上的基本信息录入业务软件。 第三节 审 核 第十七条 个人创业贷款(含合伙经营,组织就业创业贷款) (一)核查申请人主体资格信息。核查医保等信息,通过信息比对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就业、在职等情况。 (二)核查经营项目信息。 (三)核查反担保措施信息。 1.核实反担保人担保意愿; 2.通过查询反担保人医保或其他相关信息核查反担保人担保资格。 (四)核查合伙经营(组织就业创业)的相关信息。查看合伙协议、劳动合同等,确认合伙关系(组织就业创业)是否真实、有效。 (五)其它需要核对的信息。 第十八条 中小微企业贷款 (一)核查原件信息。重点核对原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核查经营项目情况信息。核查企业规模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条件; (三)核查企业吸纳就业情况信息。核查劳动合同书、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等,确认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比例、是否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核查职工参保证明;核查新招用人员的相关证件,确认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审核人将审核结果录入业务软件,打印并签字。 第四节 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实行实地调查制度,调查人员必须到经营地现场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 实地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营实体是否正常营业; (二)实际经营范围、地址与申请贷款项目和营业执照是否相符、真实、有效; (三)了解生产经营状况; (四)是否本人经营,实际经营人的情况以及与申请人的关系,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业情况等; (五)通过走访、经办银行查询征信等方式调查了解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诚信状况; (六)收集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获得的信息对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可行性及时进行评估并提出贷款意见,在《实地调查表》上签字后将调查信息和调查结果录入业务软件,并将贷款材料提交评审会研究。 第五节 会 审 第二十三条 贷款担保评审实行集体研究制度。实地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召开评审会进行研究。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内容:根据贷款申请材料、调查人员陈述内容和解答情况,对每笔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风险性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担保额度、期限、是否贴息和贴息比例等。 第二十五条 将评审结果整理汇总,录入业务软件,并打印《创业担保贷款审批表》,担保机构负责人在《创业担保贷款审批表》上签字或加盖印章。未通过评审会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同时做退件处理。 第六节 承诺担保和贷款发放 第二十六条 依据评审会结果,办理贷款担保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办银行接到担保机构推荐担保书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查验担保机构推荐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完整; (二)审核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时的征信情况记录,对审核不合格的要及时向担保机构反馈相关信息、提供相应证明和作退件处理的意见; (三)对审核合格的及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四)贷款发放情况及时反馈担保机构。 第四章 贷后管理 ***节 贷后回访 第二十八条 贷后管理主要通过贷后跟踪回访服务来实现,以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贷款回收。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期回访制度。由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工作机构通过实地上门、电话等方式定期对借款人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 第三十条 回访中发现重大或紧急情况的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报告。 第二节 贷款回收 第三十一条 贷款到期提醒。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工作机构要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 第三十二条 贷款催收。贷款到期前3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到借款人的,应上门通知借款人还款,并通知反担保人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 第三十三条 核对还款。借款人还款后,经办银行应及时与担保机构核对,核对无误后将还款信息录入业务软件。 第五章 代偿与追偿 第三十四条 代偿。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向银行还款的,经办银行在三个月内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通知,经担保机构同意后,按合同约定向经办银行履行代位清偿责任。担保机构及时将代偿信息录入业务软件,将逾期人员及其反担保人录入业务软件黑名单。 第三十五条 追偿。 (一)告知。告知借款人、反担保人贷款逾期及贷款逾期应承担的责任。 (二)担保机构可采取多种合法方式进行追偿,建立追偿台账,做好追偿记录。 第六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机构负责管理,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担保基金存款利息和追偿收入要及时并入担保基金。 第三十七条 受托运营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包括中央和地方政策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担保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全市集中、分户管理、调剂使用的市级统筹管理,提高担保基金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担保基金来源。担保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或就业资金中安排,也可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借用,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鼓励多渠道筹集担保基金,包括国内外机构、团体、个人捐赠,担保基金存款利息和追偿收入,以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筹集渠道。 第三十九条 担保基金使用。担保基金只准用于代偿逾期贷款本息,或根据工作需要在担保基金账户之间调剂转存,不得挪作他用,担保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与经办银行核对账目,保证数据准确,确保基金安全。 第四十条 担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在确保担保基金安全和保障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担保机构可将不超过担保基金总额80%的资金以协定存款或定期存款形式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产生的利息及时并入担保基金。 第四十一条 担保基金到位、使用及支出情况应及时录入业务软件。 第七章 贴息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贴息资金按照经办银行申请、担保机构核对、财政部门审核拨付的程序办理。为保证贴息资金及时到位,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设立贴息备付金制度。 第四十三条 对符合财政贴息政策规定的贷款,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数据汇总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并加盖印章后,由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拨付申请,担保机构应将按经办银行分类汇总的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报***财政部门供校核,财政部门收到拨付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予以拨付(上报)。 第四十四条 所有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八章 奖补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同级财政对担保机构给予不低于当期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贴,用于充实担保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担保费补贴由担保机构申请,人社部门根据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审核认定,财政部门按季核拨,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六条 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按照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经费(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原则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所需资金从贴息资金中安排。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专人对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贷款发放后应及时将档案归档。对贷款档案采取一户一档、放款批次、顺序统一编号,档案袋上粘贴代码、份数、编号,按日期归档排放,保证档案齐全完整、整洁规范。 第四十九条 认真做好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第五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洛阳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与本操作规程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 2015年11月23日
[更多+]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大力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加快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做好2016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拨付工作,请各省级财政部门于2016年10月20日前,将辖区内2016年专项资金申请材料汇总审核后报送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请各地专员办于2016年11月5日前,出具对省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 2016年9月24日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由中央财政按年度将预算指标定额切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向普惠方向延伸。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 第七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引导其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实施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25个省(区、市)。财政部将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财力情况,结合地方意愿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 第九条 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十条 本章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中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3类贷款。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如果县域金融机构为当年新设,则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值,可予奖励的涉农贷款增量按照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的50%核算。 第三章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 第十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给予一定补贴,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一)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 第十四条 东、中、西部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分别为自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当年(含)起的3、4、5年内。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超过享受补贴政策的年数后,无论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是否曾经获得过补贴,都不再享受补贴。如果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时间晚于当年的6月30日,但开业当年未享受补贴,则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从开业次年起开始计算。 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2005〕5号)规定执行(下同)。 第十五条 对以下几类贷款不予补贴,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 (一)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 (二)注册地位于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以下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在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县级经营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 (三)注册地位于县级以上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网点在所处县级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 (四)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在其所在乡(镇)以外发放的贷款。 第十六条 本章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章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详见财政部2010年发布的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名单。 本章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存(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 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是指金融机构在每个月末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 本章所称年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涉农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本章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四章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 第十七条 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结构性就业矛盾。 第十八条 对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等文件规定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可按照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予以贴息。 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作为借款人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应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借款主体资格审核,持有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且经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审核后,具备相关创业能力,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下同)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中、西部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东部地区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府不再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第二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经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利率上限,相关创业担保贷款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因此而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部门全额承担。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地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对省直管县,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可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奖励基数,包括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各地财政部门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 第二十三条 本章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章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本章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更多+]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财 政 部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银发[2016]202号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针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定向提供小额信贷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自2002年创设实施以来,贷款对象范围逐步扩大,政策机制不断完善,在扩大就业、促进创业、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为了进一步增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贷款对象范围。将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在目前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基础上调整扩大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二、统一贷款额度。各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 三、调整贷款期限。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由目前的最高不超过2年调整为最高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四、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并结合贷款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在贷款合同中载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各经办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五、发挥好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创业的辐射拉动作用。将现行适用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调整为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六、大力提升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各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要坚持为民、便民、务实、高效原则,精心梳理简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手续,细化完善贷款管理具体操作措施,扎实做好借款人资信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努力提升创业担保贷款的便捷性和可获得性。鼓励经办金融机构通过营业柜台、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公示贷款办理程序和贷款申报材料要求。各地要充分利用个人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和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辖区政策具体落实意见或实施办法。此前发布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没有新的明确规定的,仍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已生效的小额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16日
[更多+]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自实行以来,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在切实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扩大有效就业方面发挥了良好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聚焦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除原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将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调整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二)降低贷款申请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的要求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二、优化申请办理程序 (四)健全服务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便利化服务,探索将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征信查询等贷款手续和担保手续一次性办结。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电子化审批流转模式,优化贷款申请、审核、发放各环节,保障服务的快捷优质。 (五)完善担保机制。鼓励各地聚焦第一还款来源,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反担保。对获得市(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三、因地制宜推进工作 (六)落实地方自主管理权限。符合中央规定标准的贷款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共担,中央财政负担部分按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年度预算规模内核定。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区,执行西部地区分担比例。除贫困地区外的其他地区,对个人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各地应把握节奏,分清轻重缓急,财政贴息资金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超出中央规定的贷款贴息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地方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七)加强基础管理。各地应优化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加强信息数据收集和统计工作,掌握贷款发放和财政贴息资金使用动态,防止重复申报、不当使用,防范道德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及时将创业担保贷款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财政部将与人民银行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析和后评估等工作,推动提升政策精准度,优化政策执行效果。 四、加强监督管理 (八)完善配套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制定所辖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优化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巩固提升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效果。各经办银行要按照人民银行等部门政策规定,严格贷前审核,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贷后管理,不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 (九)强化部门协作。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担其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督促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按规定拨付贴息及奖补资金。各级财政、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办理、审批、分配工作中,若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加强绩效评价。地方财政部门要设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绩效目标和相应绩效指标,对资金实际产出和效益进行评估,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和下达,强化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保目标如期落实。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不断优化资金分配和使用。 (十一)组织专项检查。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除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审核外,应对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执行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原则上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及时发现问题,分析提出相关建议。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十二)推进信息公开。各地要强化信息公开意识,不断扩宽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增加公开手段和渠道,提升公众信息获取的便利度。在杜绝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前提下,对贷款拟发放对象要提前进行公示,对创业担保贷款管理规定、贷款审核发放、资金拨付情况等信息做到及时、全面、准确发布。 五、做好组织实施 (十三)切实真抓实干。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为工作重要目标和重点内容。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工作计划,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十四)健全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协同推进,既要防止管理错位,又要防止管理真空。各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构建平稳有序、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 (十五)强化服务意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健全服务体系,整合服务资源,提升信息化水平,推进基层便民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十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着力探索积累经验,每年要总结并报告落实情况,综合运用各种媒介、方式,加强政策解释宣传。对优秀创业企业和个人,要树立典型,形成示范案例,以点带面、梯次推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财 政 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3月27日
[更多+]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隶属于洛阳市人力资源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是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为全市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贷款支持和服务。近年来,中心着力强化普惠金融服务经济发展理念,致力于用好政策、用足政策、用活政策,使小资金解决大问题、派上大用场、带动大经济,培育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自2003年10月成立以来,放贷量连续多年在全国地级市中排名前列,占全省总量 1/5以上,有力地助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洛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查看详情]符合申贷条件的人员有哪些?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自主创业时不在其他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五年内,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等符合贷款扶持范围的人员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人的年龄要求是什么?
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0周岁。
贷款类型及区别?
政策性贴息贷款:由中央财政提供贴息的创业贷款。
市财政贴息贷款:由地方财政提供贴息的创业贷款。
个人申请创业贷款的额度是多少?
政策性贴息贷款:人均可申请15万元。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市财政贴息贷款:人均可申请30万元。
申请创业贷款的期限?
政策性贴息贷款:期限为1-3年(对还款积极、按时足额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累计享受次数不得超过3次);
市财政贴息贷款:期限为1年。
政策性贴息贷款与市财政贴息贷款能否同时申请?
可以同时申请,但贷款期限只能申请一年。
申请人征信报告上有不良记录能否申请?
申请人征信报告上有不良记录的,需在不良记录消除后方可申请。
同一个法人有多个营业执照,可同时申请创业贷款吗?
该法人作为申请人一年之内只能在其中一个营业执照下申请贷款,其他营业执照下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也可提出贷款申请。
我在以前的单位交有社保,现已辞职,为何仍不能办理申贷手续?
如已辞职需到社保机构办理停保手续,社保系统显示其停保手续生效后方可到我中心办理申贷手续。
申请人以合伙人身份申请贷款,如发现虚假被退回后还可以重新提出申请吗?
可以,但必须一年以后以法人身份重新提出申请且被退回者不能再与他人合伙申请贷款。
反担保人的条件有哪些?
在洛阳工作,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均可为申请人提供反担保。
在县区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否提供反担保?
可以,但申请人需了解反担保人是否符合其工作单位所属县区担保中心的担保政策。
市县互通担保为何额度小、时间长?
因洛阳市县工资标准有所差异,我们根据担保人所在市县的工资标准评定其可以担保的额度,确保担保金额在担保人可承受的范围内。申请市县互通担保时,是经由市区和县区两担保中心以函件的形式沟通确认,因而花费时间较一般办理流程稍长。
反担保人在别的金融机构担保过的能否再给我担保?
可以。
申请人与反担保人是夫妻关系,能否提供反担保?
不能担保,如已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
反担保人不是洛阳本地户口能否担保?
可以,只要其工作单位所属地为洛阳且在职在编均可为申请人提供反担保。
一个反担保人最多可为几个申请人提供反担保?
按申请年限区分:申请一年且在同一营业执照下的可为两人担保;申请两年及两年以上的需一对一担保。
除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外有哪些企业单位可以提供反担保?
六一二、六一三、七二五所(需具备事业编制)、黎明化工院、北控水务集团。
除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外有哪些金融机构可以提供反担保?
洛阳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哪些行业不能申请?
暂不允许申请的行业有:建筑、中介、房地产、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休闲娱乐、物流运输、广告、租赁等。
提交贷款资料时需要带什么?
需携带以下证件原件:申请人身份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大中专毕业证(毕业五年内)、退伍证、残疾证等(以上资质证明有一项即可);身份证住址在县(区)级以下农村的农民无需提供任何资质;二次(含)以上申请提供SYB创业培训结业证;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合伙协议或劳动用工合同或公司章程;反担保人身份证。
我的身份证丢失、失效了怎么办理?
需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
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不符,可直接提交申请资料吗?
提交申请资料时,如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的,需变更一致后再提交申请。
资料提交后,反担保人拒绝继续担保,该怎么办?
需待本次贷款流程结束,资料退回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重新办理。
在大型商场经营的商户如无营业执照可以提出申请吗?
可以,但商户需提供其与商场签订的租赁承包协议(如王府井百货、中央百货等)。
经营实体为分公司的能否提出申请?
可以申请,但总公司注册地址须在洛阳市。